一、从拖拉痕迹和在拖拉中曾撞到树上的情况来看,作案者为一人,并且是男性体壮青年;
二、根据两个现场提取被焚烧的不明物质检验结果,可认定死者就是高秀娟(秀云);
三、发案时间应在夜1-2点之间;
四、凶手与死者相识。这是从奸后杀人灭口的可能性推断的。
五、案件性质应定为杀人纵火焚尸,此案定名为“3·18”案件,立即立案侦查。
渐渐地,犯罪分子的大致形象出来了,可以用4个字加一条件明:狠(心狠手辣)、壮(体格健壮)、胆(胆子大)、智(有点子),并且有一双浙江产三星牌运动鞋。
“3·18”案件受到公安处、刑警大队、太和县委的高度重视。当材料报送之后,各级领